刑事辩护
作者:长治律师时间:2020-10-01 17:21:00
长治律师普法: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这些知识要了解!
1、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2、谁能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当事人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无法聘请律师,只能依靠在外面的亲友来为其物色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才能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
3、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频率的问题
家属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往往会希望律师尽可能多地会见当事人,但事实上律师是视案情进展、根据案件需要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的,因此会见的次数并不是越多越好。
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每次会见之前都会有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每次会见的时间往往都是一至三个小时左右,根据沟通的需要而变化。因此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介入案件,从介入案件至一审或二审结束,律师根据办案的需要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超过10次。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案件,会见的次数会根据案情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4、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
5、律师不能私自接案,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6、刑事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并不挂钩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当事人的价值观念中,律师费是对“案件结果”的报酬,而不是律师服务的“对价”。换言之,当事人认为自己之所以付费是因为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实现预期的案件效果,而不是因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正确,一方面忽略了法律服务的商品属性,另一方面也无视了律师的教育成本和执业成本。当事人及其家属仍然强调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事实上将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转嫁到律师头上,不仅是对专业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不尊重,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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